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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军伟、马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军国,马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法定代表人:马强,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军国,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马军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军国、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军国、马军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