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祖岐与张玉良、郭柯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祖岐,张玉良,郭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朱祖岐。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玉良,(张量泵业公司内)。被执行人郭柯萍(又名郭亚英),(张量泵业公司内)。申请执行人朱祖歧与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玉良、郭柯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朱祖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玉良、郭柯萍偿付货款273900元及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张玉良、郭柯萍承担朱祖歧预交的诉讼费308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张玉良、郭柯萍立即履行债务,但张玉良、郭柯萍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张玉良的财产情况:本院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张玉良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厍河头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S1000123721),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间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朱祖歧应于查封到���前十日内向本院出具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查封效力消灭。本院又轮侯查封了张玉良所属苏B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查封期间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朱祖歧应于查封到期前十日内向本院出具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查封效力消灭,上述财产目前本院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经再次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玉良另有国土、房产登记;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到张玉良有银行存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张玉良系无锡市张量泵业有限公司及无锡市严家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股东之外,未查到到张玉良设立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亦未查到张玉良在其它公司或合伙企业中占有股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朱祖歧的意见,朱祖歧认为无锡市张量泵业有限公司及无锡市严家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目前均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故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张玉良在上述二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及处置;经再次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张玉良另有其他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张玉良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玉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控被执行人郭柯萍的财产情况:经向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郭柯萍有国土、房产登记;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到郭柯萍有银行存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郭柯萍系无锡市张量泵业有限公司及无锡市严家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之外,未查到郭柯萍设立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亦未查到郭柯萍在其它公司或合伙企业中占有股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朱祖歧的意见,朱祖歧认为无锡市张量泵业有限公司及无锡市严家桥园林绿化��限公司目前均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郭柯萍在上述二公司的股份予以查封及处置;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郭柯萍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郭柯萍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柯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无锡市锡山信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张量泵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严家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玉良、郭柯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16122元,因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程序性终结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朱祖歧,朱祖歧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276983元、判决书所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4054元未收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祖歧亦无法提供张玉良、郭柯萍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祖歧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玉良、郭柯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彬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