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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游坤荣与刁松华、骆红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坤荣,刁松华,骆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游坤荣。委托代理人:陈金云。委托代理人:郑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刁松华。委托代理人:夏英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骆洪江。再审申请人游坤荣因与被申请人刁松华、骆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游坤荣再审申请的部分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樱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