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游坤荣与刁松华、骆红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坤荣,刁松华,骆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游坤荣。委托代理人:陈金云。委托代理人:郑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刁松华。委托代理人:夏英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骆洪江。再审申请人游坤荣因与被申请人刁松华、骆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游坤荣再审申请的部分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樱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