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欧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84号原告欧某,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王某1,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欧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诉称:原告、被告是在××××年认识,到年底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3、王某2,并于2002年5月9日将现住房屋买断。被告于2006年将家庭全部积蓄拿去做消防,赚到钱买了台小车后就经常不回家,就算回家都是深夜3点到4点,又不理两个儿子。其间原告经常跟被告说理,被告就是听不进半句,还发脾气,到2007年被告在清远发生车祸,因无钱处理,到原告外家借6万元,到现在都未还,被告还在广发银行开信用卡留下原告的电话号码,自己不去还款,害到这几年原告经常被广发银行上门追债,令两个儿子非常自卑,有人来拍门都不敢开门。后来还是原告把这件事告诉被告的哥哥,要求他帮助才解决这件事。因长期只是原告一个人照顾两个儿子,又要上班,当时原告连想死的心都有,2008年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跟被告说如果他继续不回家,原告就和两个儿子离开这个世界,被告都不回家。到2009年原告又打电话给被告要求他回来协议离婚,被告不但不听,还跟原告说离好了给他,还说有本事你去告我,原告无奈只好去妇联,当时妇联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不接听电话,原告打算马上办理离婚,回家跟两个儿子说。两个儿子都说妈妈不要办了,两个儿子都说如果办离婚他们都无心情读书了,原告考虑到两个儿子还小要读书,所以把一切事情都放下。近年来被告对两个儿子不负责任,遗弃家庭,欠债务不承担,漠视原告和两个儿子的生命,××打电话给他都不理,开家长会两个儿子渴望他参加,他都不理会。长期在外鬼混,吃喝玩乐,在外面有第三者,还带着第三者去见儿子,令儿子非常难堪,儿子打电话给他说要求他不要那么过分,被告还把儿子的电话屏蔽了。这么多年被告也不拿钱回来养家,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和两个儿子的精神伤害非常大,现原告对被告已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3、王某2由原告抚养,赔付2007年至今的抚养费5万元;3、夫妻财产有住房一套、小车两台,房屋归原告和两个儿子所有;4、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赔付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王某1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和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两子,分别为王某2、王某3。庭审中,原告陈述:我和被告1993年通过工友介绍认识,××××年开始恋爱,××××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从2007年离家,至今都没有回来过,这么多年来,被告没有照顾过两个儿子,没有给过抚养费;我曾在2009年的时候联络过被告,这几年我见都没有见过被告;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去年还带第三者来见两个儿子,儿子很难受;我要求离婚是因为这么多年被告都没有理过我们,我之前去过妇联,妇联告诉我可以起诉离婚,但当时儿子不同意,现在我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儿子今年19岁了,是双胞胎,现在在外面打临时工;佛山市东鄱二街3号506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房改房,系以前佛山电缆厂分给被告的职工房,结婚后才分配的,2000年时我们买断了,我认为被告多年来没有照顾儿子,现在这个房子应该归我和儿子全部所有;被告有两辆车,我不知道车牌;我不清楚有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王某2、王某3、徐某出庭作证,王某2和王某3均证明父亲多年来没有回家共同生活,2007年父亲就离开家里,这么多年只见过父亲几次,父亲偶尔会给两三百元。证人徐某证明作为邻居,证明这么多年来未见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另查明,根据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佛山市东鄱二街3号506房系2001年1月向佛山电缆厂购买,登记在被告王某1名下。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证人证言,以及庭审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原告及证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被告自2007年离家,原、被告多年来未共同生活,双方很少联系,被告对家庭照顾较少,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准予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儿子王某3、王某2由其抚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两个婚生儿子均出生于××××年××月××王某3、王某2现均已成年,无需再由双方抚养,故原告主张的抚养权问题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佛山市东鄱二街3号506房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多年来不照顾家庭,房产的全部份额应由原告取得,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不到庭,本院未能确定房产的价值,故本院不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仅确认原、被告双方各占50%的份额,若原、被告双方日后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两辆,但不知道车牌号码,由于本院无法查清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借款6万元的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的存在,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精神受损,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位于佛山市东鄱二街3号506房(粤房地证字第××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欧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被告王某1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三、驳回原告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150元,被告王某1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