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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路明与严耀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严耀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952号原告路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严耀辉,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路明诉被告严耀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明于2016年4月2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明撤回对被告严耀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明负担。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