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路明与严耀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严耀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952号原告路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严耀辉,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路明诉被告严耀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明于2016年4月2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明撤回对被告严耀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明负担。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