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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高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洪文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被执行人:高建鹿,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高自海,男,汉族,1943年12月22日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高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高自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高自海银行存款5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3日利息为52146.27元,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后续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禾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