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褚军、孙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军,孙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褚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孙永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褚军与被执行人孙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孙永涛自愿于偿还原告褚军借款本息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永涛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孙卫兵审判员 王大宪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