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肖与马军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肖,马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韩肖。被执行人马军厂。本院执行的韩肖与马军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7420元,到位50000元,未到位标的额15742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