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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成广、谷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王成广,谷青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4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住所地浚县。负责人赵智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祥,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信用社家属院,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成广,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谷青山,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与被告王成广、谷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广、谷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小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希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