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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瑞雪诉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3053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大莲塘社区泰新路旁。法定代表人黄芳,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瑞雪与被告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雪诉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微信平台(东莞华美医疗)中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为其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94000元(包含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4000元)。被告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图片已经删除,被告是在2015年11月份使用涉案图片,后续就已经删除了,被告虽不能提供图片来源,但不认可系原告肖像,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影视演员、歌手、模特。2015年11月期间,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微信平台(东莞华美医疗)中擅自使用原告肖像2张,作为其整形美容项目、美容产品的的商业宣传。原告就上述内容进行了公正,支出公证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未就其肖像权商业使用收费标准举证,亦未就名誉权受损和其余维权成本支出进行举证。上述事实,有发票、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经查证属实,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已经侵犯原告肖像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鉴于被告并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故原告所述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不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余维权成本,因原告未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瑞雪肖像权使用费一万元;二、被告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瑞雪公证费二千元;三、驳回原告王瑞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