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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诚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由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23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间经公安机关传唤未到案而被没收保证金;2015年1月9日由监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其间脱逃,2015年3月11日由监利县人民法院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鄂10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由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23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间经公安机关传唤未到案而被没收保证金;2015年1月9日由监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其间脱逃,2015年3月11日由监利县人民法院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璐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