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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刚与刘文明、尹晓东、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刘文明,尹晓东,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99号原告孙刚。被告刘文明。被告尹晓东。被告张影。原告孙刚与被告刘文明、尹晓东、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刚、被告尹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明、张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刚诉称,被告尹晓东与被告张影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日及同年3月6日,被告尹晓东与被告刘文明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共计12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两枚。嗣后经催要未果,因被告尹晓东和被告张影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0元。被告刘文明未予答辩。被告尹晓东辩称,向原告借款一事属实,我认可,但现在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张影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晓东和被告张影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日,被告尹晓东和被告刘文���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同年3月6日,被告尹晓东和被告刘文明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嗣后,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中,被告尹晓东、刘文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此债务形成于被告尹晓东和被告张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影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尹晓东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及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被告张影对此笔债务负有共同的偿还义务。故三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明、尹晓东、张影偿还原告孙刚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威  威代理审判员 吴  哲  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