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刘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673号原告: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滨河绿洲北沿街28号。法定代表人:高丽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相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7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洪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