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静、温珍、温红军、温德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特67号申请人温静,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温珍,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温红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温德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温静、温珍、温红军、温德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刘正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温静、温珍、温红军、温德明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刘德华名下的青岛开发区北江支路21号楼2单元502室号房屋由申请人温静继承,归申请人温静所有,温珍、温红军、温德明于2016年5月1日前协助温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