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794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08月10日。被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0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