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76号罪犯王涛,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王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5月期间,王涛伙同他人在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商议后,先后15次在车间内盗窃废铁、冷轧板,总价值为76514.3元。本案系共同犯罪。2016年2月25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王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