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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鹏宇特种铸钢厂、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鹏宇特种铸钢厂,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139号原告靖江市鹏宇特种铸钢厂,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大觉花宋路2号。负责人马玉军,厂长。委托代理人马浩。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23599353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园区江防西路3号6幢。法定代表人MikkoJohannesUhari,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鹏宇特种铸钢厂与被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鹏宇特种铸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