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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6民初325号原告石某,女,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原告石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告和被告肖某于2013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泰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一分钱。结婚半年后,被告见原告未怀孕,就对原告说“没仔生就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到医院检查,诊断是被告有生育问题,被告却倒打一耙,侮辱并威胁原告说“如要离婚,就杀掉原告及原告娘家人”。尤为恶劣的是,2016年过年后,被告抢夺原告的手机,到处发信息散布侮辱原告的言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和人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嫁妆(指原告的衣服,三床被子,一个密码箱)。被告肖某辩称,被告和原告石某婚后感情还好,从2015年4月份以后,夫妻之间才开始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婚后原、被告均在外务工,工资是各管各的,平时被告也会多次拿钱给原告买衣服、送节礼等。关于生育问题,被告也到医院检查过,医生说被告需吃点药调养一下,也可正常生育,现在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抢原告的手机看,是被告发现原告手机里有其和别人互发的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被告是向原告的父母说了此事,目的是想要其父母教育下原告,决没有向别人说出。原告说被告到处散布侮辱言论,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结婚,花了10多万元钱,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婚姻,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石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门诊病历一份和分析报告单两份,证明被告有生育方面的问题,而原告没有此方面的问题。被告肖某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原告的第3组证据,被告认为××是暂时的,××通过药物治疗、调理,就会好转。被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照片,证明原告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2、××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身体良好,有生育功能;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4、身份证,证明被告基本身份信息;5、彩礼清单一份,证明结婚所花费的费用;6、借条两张,证明被告为了结婚欠下了8万的债务。原告对被告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白首不分离是一个群聊微信的名称,加入此群里的人员都是玩的比较好的朋友,群里有个要好的朋友,聊天时比较随便,对方有称自己为“老婆”,但原告实际上没有出轨。对被告提交的第2、3、4组证据无异议。对被告的第5组证据上所列举的清单是属实,但那是结婚时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况且原告父母在原告结婚时,收取5万元彩礼时也回了1万元给被告。对被告的第6组证据,原告认为其对被告欠款的事实不知情,被告既已认为其借钱是为了结婚,那债务应属被告的婚前个人债务综合所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石某和被告肖某于2013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一起外出务工,工资除由自己支配外,被告肖某也会拿钱给原告用于购买衣服和送节礼等。因原告一直未怀上孕,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到医院经检查,经检验被告肖某有××,需要调理。自被告肖某到中医院检查以后,原、被告之间感情出现裂痕,两人开始分居。2015年7、8月间,被告肖某曾多次到原告住处找原告,但原告对被告态度冷漠,不太理睬。2016年过年后,被告通过翻看原告的手机,发现原告石某与别人微信聊天的暧昧信息,并将此事告知了原告的父母。原告则认为被告翻看其手机聊天内容后,散布了侮辱其人格的言论,被告是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人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仍可原谅原告的过错,希望继续维护好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肖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自愿结婚,且婚后感情一度尚好。既使在生育方面遇到问题,但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予以扶助,积极配合治疗、调理,而不应让此问题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导火索;被告未经允许翻看原告的手机是有不当之处,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仍和第三人发暧昧信息,其自身存有过错。原告仅凭被告翻看手机之事以及将此事告知了原告的父母,就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人权,理由尚不充分。只要夫妻之间本着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双方多予沟通,多予扶持,尚能维护好此段婚姻。现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人权而要求离婚,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