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正浩,郑琪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170号原告李某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住哈尔滨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永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郑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