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旦飞与陈玉英、邱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英,邱孝平,孙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旦飞。上诉人陈玉英、邱孝平为与被上诉人孙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玉英、邱孝平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