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金能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166号罪犯邓金能,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金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九日作出(2008)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08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邓金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金能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5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2月1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9月27日止。罪犯邓金能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金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金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