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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彭玉玲与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玲,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63号原告:彭玉玲,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钟厚贵,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24046-1.法定代表人:李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玲诉被告乐山意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彭玉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