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兴华,孙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乔兴华,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西二路城中小区东南村**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孙桂荣,女,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东雅和村*组***号。本案执行的乔兴华申请执行孙桂荣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