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树庭与许连营、宁潜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庭,许连营,宁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马树庭,无职业。被执行人许连营。被执行人宁潜玲。申请执行人马树庭与被执行人许连营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47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2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