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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与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272号原告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贾悦镇青兰高速北安五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坤泰传动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