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琼9021刑初76号何一某强迫交易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一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一某,男,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何一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玑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下旬,定安县定城镇高龙村段南渡江防洪二期防洪工程开工。承建该工程的工程队以每车50元的价格向定安县定城镇多校村购买沙土。定安县定城镇高龙村的被告人何一某在何二某的召集下伙同何三某、刘一某、何四某、莫一某等村中多名青年到工程队工地阻拦工程车施工,要求工程队向高龙村购买沙土。2013年2、3月份某日晚上,因工程队拒绝向高龙村何二某等人购买沙土的要求,何二某遂纠集何三某与何六某、“么丰”到何五某家,由何三某、“么丰”购买凹槽铁,何五某切割圆铁并削尖,何二某将凹槽铁切割5段,再将削尖的圆铁焊接到凹槽铁上制成5个扎工程车轮胎的铁钉。何六某将铁钉带回家后按照何三某的电话指示,将焊好的铁钉放到其家门外水池角落。次日,防洪工程队工程车轮胎被扎,公安民警从何五某家查获制作铁钉的凹槽铁一段,从被扎的车胎上提取到铁钉2个。工程队管工林一某迫于无奈,以每车70元的价格购买高龙村的沙土共270车,并向何三某支付沙土款共计18900元。何三某取得该款后交由何二某分给村中参与阻拦工程队施工的青年每人人民币300元,被告人何一某分得人民币300元,人民币2000元用于喝酒,剩余人民币5000元交给何七某保管。2013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何一某在刘一某的召集下,又约定城镇第二期防洪工程车队的负责人李一某家见面,在要求加入工程队拉土方遭拒后又提出工程队每拉一立方的土就需要交纳1.5元的好处费,否则对工程队见车砸车,见人打人。事后工程队并未同意何一某等人的要求,并报案至公安机关。2016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定安县定城镇美南村委会杨迈村50号房内抓获被告人何一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自制铁钉3个、槽形角铁一条(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书、支付证明单、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等、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照片,被害人李一某家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吴一某、莫二某、何八某、符一某的证言、被害人林一某、韩一某、李一某、吴二某、陈二某、李二某、邓一某等陈述、另案处理人员何六某、何五某及同案犯何二某、刘一某、何四某、何三某、莫一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一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一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定安县南渡江定城段二期防洪工程高价向其村购买沙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一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一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附:本案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崔书撰稿:崔书校对:李亚男打印:李亚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打印(共印12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