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俞银妹与毛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银妹,毛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20号原告:俞银妹。委托代理人:叶盛有。系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必成。原告俞银妹与被告毛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毛必成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2月1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俞银妹的委托代理人叶盛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必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9日,被告毛必成向原告俞银妹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发生后,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毛必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俞银妹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2月1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毛必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永菊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人民陪审员 蒋继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