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叶寿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催8号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叶寿喜。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49、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支付人中国银行武义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松法审判员 吴尧喜审判员 徐青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