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锡桥与林惠明、赖开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桥,林惠明,赖开权,韦业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709号原告:陈锡桥,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115。被告:林惠明,男,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住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34。被告:赖开权,男,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现住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3。被告:韦业献,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1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桥诉被告林惠明、赖开权、韦业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锡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后为128元,由原告陈锡桥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哺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