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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9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富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荣强,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