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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宽荣、党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宽荣,党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451号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住所地:陇县南大街4号。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男,1977年5月20日生。被申请人:闫宽荣,男,1974年2月15日生。被申请人:党亚玲,女,1980年7月17日生。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宽荣、党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宽荣的银行存款18171.67元、党亚玲的存款216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闫宽荣的银行存款18171.67元、党亚玲的银行存款21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