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戴会明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公路管理局,戴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涟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得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会明,男,汉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戴会明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经本院2016年1月28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戴会明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G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3500元及依法加处的罚款3500元,共计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戴会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本院(2016)湘0522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2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梅审判员 何进军审判员 何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