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银平、原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银平,原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852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韩继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银平,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原玉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银平、原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