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628号原告唐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委托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