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628号原告唐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委托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