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魏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魏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251号原告李建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新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原告李建强诉被告魏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纠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管辖问题没有做出书面约定,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原告出借方的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均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