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敏,刘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75号原告:林晓敏,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站前街与双丰东路交汇西城家园*期**栋。被告:刘峰,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小区**栋3门315。原告林晓敏与被告刘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