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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与谢武善、张宋书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谢武善,张宋书,康四青,曹文峰,康建国,米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住所地:新化县温塘镇大兴村。法定代表人康毛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康晃清,该矿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武善,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宋书,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四青,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文峰,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建国,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米征斌,农民。上述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谢武善、张宋书、康四青、曹文峰、康建国、米征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有完整的工资发放表证明六被申请人的入矿时间及出勤情况,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2、原判决认定的六被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采信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六被申请人委托单位代签,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愿意接受代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综上,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谢武善、张宋书、康四青、曹文峰、康建国、米征斌均提交意见认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2010年至2013年的出勤表及工资表,只能证明该段时间的出勤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六被申请人的入矿时间,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因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六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根据六被申请人的陈述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在原审中称六被申请人委托值班矿长代签劳动合同,但无委托书等证据证实,六被申请人对此亦予以否认,且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无充分证据证明六被申请人系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故原审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无不妥。综上,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李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