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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城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月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城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月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069号原告东莞市城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467397XB。法定代表人郭映光。委托代理人为师利娟。被告程月娥,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807。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城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月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城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珺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