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丁元与招远市万达水泵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元,招远市万达水泵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74号原告张丁元,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办事处赵家庵村X号。委托代理人兰丰战,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万达水泵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李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元与被告招远市万达水泵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张丁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丁元负担。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