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友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408号罪犯李友,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4月至2015年9月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友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友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雅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