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徐宝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宝林,孙家财,郝喜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财保54号申请人徐宝林,男,1955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孙家财,男,1983年3月18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申请人郝喜发,车主,住梅河口市。申请人徐宝林与被申请人孙家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宝林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郝喜发名下的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徐宝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郝喜发名下的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 庄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