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洁、丁兆阳与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洁,丁兆阳,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辖1号原告:张洁,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原告:丁兆阳,男,200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洁,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东兴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65823-8。法定代表人:刘宝晾,男,该公司董事长。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2016)黑1024民初646号原告张洁、丁兆阳与被告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洁系东宁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且被告书面申请该院回避审理本案,所以,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应当回避,其申请指定管辖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为张洁、丁兆阳与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本裁定七日内将张洁、丁兆阳与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