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牛淑华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524号原告:牛淑华,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学历,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斌,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牛淑华之子。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0648773-3。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男,职务村委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华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淑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淑华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牛淑华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