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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召与苏权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召,苏权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宋召,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1日,住禹州市。被告苏权禹(又名苏权雨),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2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宋召诉被告苏权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宋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召承担。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