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召与苏权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召,苏权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宋召,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1日,住禹州市。被告苏权禹(又名苏权雨),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2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宋召诉被告苏权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宋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召承担。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