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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凌群诉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群,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722行初1号原告:凌群,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凌新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负责人:沈在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群诉被告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群以被告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群撤回对被告石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群负担。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