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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791号:告、原告:汪桂怡,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梅山镇青山社区电影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01290087。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某。、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怡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桂怡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桂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桂怡负担。审判员 陈  德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