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与金溪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溪县人民政府,江西国营秀谷华侨农场湖塘分场,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地址:金溪县府前中路。法定代表人邹裕明,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黄澄清,金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胜平,金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国营秀谷华侨农场湖塘分场。地址:金溪县湖塘路。法定代表人曾华,场长。委托代理人谢惠中,金溪县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地址: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第四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立忠,组长。委托代理人桂水望,男,1971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101030030,该小组会计,住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北门四组小学路27号。委托代理人左金堂,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诉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上诉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均提出对本案进行调解,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上官笑东审 判 员 余 惠 娇代理审判员 王 康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