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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程国生程某,程保华程某,程景明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泓,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保华程某二,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景明程某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莫亦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湛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之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4)麻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判决,将该案的民事部分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泓、陈玉婷、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被告人程保华程某二、被告人程景明程某三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亦钦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诉称,2013年6月1日,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等带领村民,来到金兴农场处进行打砸破坏,破坏了原告大量财产,包括:低压电线、集装箱房、挖掘机、蒲草屋等,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详见《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6763元,请求判令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赔偿经济损失106763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3日计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程景明程某三、程保华程某二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讼的依据是根据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来主张赔偿的,但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一审庭审时,我们也提供了当时案发现场的相关相片,证实案发现场的财物与该价格鉴定报告所载明的财物数量完全不同,根本没有该价格鉴定报告那么多,进一步证实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鉴定工作作假。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来源不合法、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该判决书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认定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依据。而且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原告本案诉讼的认定书是不合理的依据。所以原告至今依然根据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诉讼的依据是不合理的,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许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31日,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利用村的广播,宣称程村的土地被占了,村民要抢回来,并定于6月1日早上在程村戏楼前集中。6月1日早上9时许,一百多名程村村民在戏楼集中,由程国生程某一主持会议,内容是去金兴农场将土地抢回来。被告人程保华程某二则从程国生程某一家里拿来锄头、镰刀等工具分发给到场的村民。在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等人的带领下,村民从村的祠堂里抬出神像,敲锣打鼓地到金兴农场。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等程村村民将用集装箱改成的屋子及里面的物品打烂了,将旁边的草屋砍倒,并打砸农场里的电线杆、水泥柱等物品。下午15时许,程国生程某一等人又组织了二十多名程村村民到金兴农场继续打砸物品。另查明,被告人程景明程某三、程保华程某二、程国生程某一分别于2014年5月4日,5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麻刑初字第54号准许重新鉴定决定书,准许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依法委托广东粤华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广东粤华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关于无法实施评估工作的说明》,内容:由于涉案财物的品质、生产厂家及启用日期等信息不全,所提供的收据等资料不全面及其真实性无法考究,故无法实施评估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标的物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湛麻法刑重字第2号准许重新鉴定决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于同年9月28日通知双方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材料的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千福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广东千福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答复函》,内容:由于无法确定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所涉及资产被损害前的状况及损害程度,因此无法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公诉机关提供证实涉案标的物价值的证据有:1、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杉木床8张,美特风扇(落地扇)1台,室内供电修复,工程机械专用脂2桶,美孚路宝GX2桶,美孚黑霸王2桶,铝合金窗规格1.1m×1.05m的2个,锌铁皮棚(顶为锌铁皮)规格为9.3m×2.6m、长3m的水管4条,水泥柱规格18cm×10cm×203cm的2条、规格10cm×10cm×160cm的130条,简易棚(4m×6m),蒲草屋(10m×8m,高2m,装电),床上用品(棉被、蚊帐、床单8床、枕头8个、男衬衣2条、男牛仔裤2条、拖鞋4双),挖掘机(发动机增压器)1套,潜水泵(修复)2台,农耕工具(锄头4把、铲4把),铁丝网(100条×4.5m/条×2条=900m),集装箱房(冰库式,9.3m×2.56m×2.4m),低压线路(修复,水泥杆10条,电配箱1个,线路长约300m)。价格鉴定过程:通过派员陪同委托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场价格调查,确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价鉴定标的于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06763元。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及鉴证人员资质证明。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及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一、2013年6月3日现场照片(一),证实部分水泥杆被破坏的情景。二、2013年6月3日现场照片(二),证实部分水泥柱被破坏的情景。三、2013年6月3日现场照片(三),证实集装箱房(冰库式)以及锌铁皮棚被破坏的情景。四、2013年6月3日现场照片(四),证实蒲草(竹衫蒲草)被破坏的情景。五、商品销售货单,证实涉案铁刺网购买凭证。六、收据,证实涉案水泥桩购买凭证。七、收款收据(二张),证实SH正品增压器、美孚机油、齿动油、黄油等购买凭证。八、《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证实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具备承揽、承装电力工程业务的资质。九、《金兴农场低压线路修复工程预算书》,证实金兴农场低压线路修复预算为30418元。十、【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标的物的价值为10676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生程某一、程保华程某二、程景明程某三故意毁坏许某的财物,造成其财物损失,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写明了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是2013年6月4日委托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标的有18项,而价格鉴定过程写明“我中心接受委托后,通过派员陪同委托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场价格调查,确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确定的18项鉴定标的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所委托的鉴定标的是一致的。从上可以确定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是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同时到现场勘验的,但勘验时间没有明确。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可以看到笔录中的勘验检查时间最初写的是2013年7月3日,即作出价格鉴定当日,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中写明:“事实是2013年6月4日下午14时与物价部门一起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是由于工作疏忽而误录”。后来公安机关将现场勘验时间更正为2013年6月4日,并加盖校对章。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案件发现过程竟写明“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拾万陆仟柒佰陆拾叁元整(106763.00元)。”即2013年6月4日现场勘验的结果竟然出现了2013年7月3日价格鉴定的结果,此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写明“现场勘验检查于2013年6月4日15时00分开始,至2013年6月4日16时00分结束。”,但现场照片中部分印有2013/06/0307:43,2013/06/0307:52的字样,部分印有10:36,10:16,10:09,10:10,13/06/04,10:30的字样,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勘验检查时间不一致。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与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到现场勘验的时间存在疑点,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点,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中18项价格鉴定标的物的来源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点,因此,对湛麻价认字(2013)080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采信,附带民事原告人许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经济损失价格,故其请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06736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熊 波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