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