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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屠卸花与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卸花,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钟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初12号原告屠卸花,委托代理人周戊林。被告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兰溪市柏社乡柏树下村。法定代表人刘秋瑾,乡长。分管负责人唐峰,柏社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翁肇蔚,柏社乡人民政府规划站站长。第三人钟宝龙。原告屠卸花与被告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钟宝龙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卸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